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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秦民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某;刘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庞村小学;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咸秦民执字第345-1号 申请人许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庞村小学。 法定代表人许某。 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 负责人冯某。 本院在执行许小航申请执行刘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庞村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法于2007年11月6日向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庞村小学在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的下拨款中的5023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在银行的存款50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罗 琳 二OO九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