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57号原告绍兴市××连××司,住所地绍兴市××北××线(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连××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