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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号原告董××。被告李××。原告董××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宾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诉称,2008年7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去人民币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8000元。被告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告与被��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当庭宣判如下:限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借款计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