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凌与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市金台支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市金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14-1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市金台支行。代表人李某某,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市金台支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市金台支行已全部履行了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麟执字第1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