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谢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吴振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晓光、王利民。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