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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嘉兴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155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晓英,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生海。原告嘉兴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9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