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0号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嫣敏。委托代理人:吴军花。委托代理人:邱菊梅。被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联碳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