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唐春艳诉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艳,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唐春艳。被告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兴路34号1-1幢3楼17号。法定代表人朱桂珍,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艳诉被告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艳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春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春艳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