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与王××、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王××,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卢××。被告:王××。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王××、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申请费225元,合计375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