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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与王××、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王××,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卢××。被告:王××。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王××、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申请费225元,合计375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