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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制刷厂,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20-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48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葑水××村。诉讼代表人:虞××。被告: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字西路××号。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仕××工业开发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计142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5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