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制刷厂,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20-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48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葑水××村。诉讼代表人:虞××。被告: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字西路××号。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仕××工业开发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集××汽车××厂、宁波市鄞州××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制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计142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5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