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