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姚××××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46号原告:余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杨×。被告:台州市××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60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余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