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钢有限公司与胡××、楼××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有限公司,胡××,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禧路××号。法定代表人章××。被告:胡××。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楼××所有的钢铁40吨在价值7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楼××所有的钢铁40吨在价值7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