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剑丽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剑丽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号原告:义乌市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莲藕街61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剑丽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彩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振华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剑丽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设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