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卫荣与房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荣,房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沈卫荣,汉族,1976年8月25出生,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龙胜村坞里39号。被告房红亮,汉族,1972年09月11日出生,家住德清县新市镇韶村村韶村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荣与被告房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房红亮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房红亮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