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曹桂林与周弟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林,周弟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3号原告:曹桂林。被告:周弟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林与被告周弟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林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