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箱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第62-2号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地块。法定代表人:伊×。被告: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观前。代表人: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95.50元,财产保全费206元,合计401.50元。由原告宁波××同和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