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剑廷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剑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武侯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剑廷,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梁贤忠,男,羌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茂县。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述钧,该局局长。原告张剑廷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09年1月21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剑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剑廷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