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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秀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嘉兴市××海鲜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嘉兴市××海鲜大酒店××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秀商初字第10-1号原告:蔡××。被告:嘉兴市××海鲜大酒店××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嘉兴市××海鲜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