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喜权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权,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新行初字第5号原告宋喜权。委托代理人吕福山。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负责人于长生。原告宋喜权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喜权于2009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喜权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权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喜权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