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马××。被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1月20日以双方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3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远二0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