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路北侧××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爱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