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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戴顺富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顺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409号罪犯戴顺富。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了(2006)甬镇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顺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9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于2009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顺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证据在案。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顺富于2006年8月11日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分配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00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戴顺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顺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项 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