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碳化××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碳化××司,嘉兴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0号原告:上海××碳化××司。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碳化××司诉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碳化××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碳化××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碳化××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碳化××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