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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叶××、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叶××,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叶××。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叶××、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2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