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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新明铝业有限公司与武义杰美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新明铝业有限公司,武义杰美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3号原告永康市新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桥头村。法定代表人周新波,总经理。被告武义杰美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梅静,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新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杰美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武义杰美器械有限公司价值10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1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义杰美器械有限公司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