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桐乡市××××印染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桐乡市××××印染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史××。委托代理人:郁××。被告:桐乡市××××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大麻镇光明村狮虎桥。法定代表人:陆××。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桐乡市××××印染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36.50元,由原告上××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