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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陈兆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年,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年。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陈兆年诉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故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兆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晓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