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万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赵志军审 判 员 石道强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