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孟华与陈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孟华,陈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郑孟华,居民,住址湖州市爱山街道笤溪路商住楼2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0601091x被告:陈林江,农民,住址湖州市埭溪镇五石坞村2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9620112921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孟华与被告陈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孟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孟华撤回对被告陈林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7元,由原告郑孟华负担。审判员 何健康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