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莱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凯、任建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任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张凯。被申请人任建光。张凯与任建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的(2006)莱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凯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481.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481.7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6)莱执字第6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