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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忠与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张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来诉被告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忠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