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二终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东勘仪器有限公司与孙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光明,陕西东勘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00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东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东八里社区1号楼342号。法定代表人安桂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民,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光明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孙光明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光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光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刘光明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