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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童水龙与陈国兴、凌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水龙,陈国兴,凌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86号原告:童水龙。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陈国兴。被告:凌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水龙诉被告陈国兴、凌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水龙撤回对被告陈国兴、凌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