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与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63号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柏松。委托代理人:孟淑秀。委托代理人:夏燕燕。被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林。委托代理人:王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几何植绒砂洗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2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