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滨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汪春华与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华,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汪春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淮兵,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华诉被告杭州洋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华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春华负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