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屠××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屠××。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元,依法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屠××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