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与叶××、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叶××,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5号原告:夏××。被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叶××、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