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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与叶××、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叶××,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5号原告:夏××。被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叶××、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