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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金××、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金××,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金××、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