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海宁市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红保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洪溪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美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诉讼费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