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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光和与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润阳建设集团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和,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润阳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光和。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三河村。法定代理人雷震,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四川润阳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三河村。法定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和与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润阳建设集团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和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润阳建设集团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和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和撤回对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润阳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