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李甲,李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号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