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李甲,李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号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