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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岩××××纸箱厂与台州市××事××车××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纸箱厂,台州市××事××车××司,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黄岩××××纸箱厂。×××村。法定代表人:叶××。被告:台州市××事××车××司。×××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纸箱厂为与被告台州市××事××车××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0元,合计3341元,由原告黄岩××××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