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来××与姜甲、姜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姜甲,姜乙,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被告姜甲。被告姜乙。被告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与被告姜甲、姜乙、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撤回对被告姜甲、姜乙、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1.5元,由原告来××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