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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来××与姜甲、姜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姜甲,姜乙,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被告姜甲。被告姜乙。被告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与被告姜甲、姜乙、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撤回对被告姜甲、姜乙、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1.5元,由原告来××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