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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实业××责任公司与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实业××责任公司,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桐乡市××实业××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集镇。被告: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实业××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舒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