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华,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杨晓华(曾用名杨晓花)。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澡塘巷*号。法定代表人成民安,总经理。申请人杨晓华与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皇家城乡开发建设公司所有的价值450万的财产,申请人杨晓华已向本院提供姬婷名下五套房产作为本案担保,具体房产如下:姬婷名下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X**号房产共五套。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为申请人杨晓华的诉前保全案件的财产担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姬婷名下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号房产的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