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被上诉人王甲、王甲与张××、竺×等合同���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张××与被上诉人王甲,王甲,竺×,王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原审被告竺×。原审被告王乙。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甲,原审被告竺×、王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