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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有亮与临淄区梧台镇供水中心、王学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亮,临淄区梧台镇供水中心,王学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徐有亮。被执行人临淄区梧台镇供水中心,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富,经理。被执行人王学双,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耿王村,农民。本案在执行徐有亮申请执行临淄区梧台镇供水中心、王学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