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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颜××,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颜××。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91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