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颜××,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颜××。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91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