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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金根与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根,彭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48号原原告:孙金根,善县魏塘镇秀北村陆家溇7号。委托代理人:徐波,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雪芳,善县魏塘镇谢家桥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根诉被告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根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剑 微信公众号“”